(2015)天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谢瑞文、刘珍与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毅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瑞文,刘珍,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瑞文,女,1940年8月2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高阳小学退休教师,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道南路**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珍,女,1966年2月4日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陇西车务段甘谷站职工,系谢瑞文女儿,住址同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俊杰,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一村1舍****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东桥头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文玺,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天辉,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房产监督���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法律顾问。第三人刘毅,男,1950年11月19日生,汉族,秦州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住秦州区澄源巷94号。上诉人谢瑞文、刘珍与被上诉人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毅因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珍,被上诉人秦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天辉、张晓春,第三人刘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江龙代理审判员 曹小龙代理审判员 高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