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惠元与张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元,张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庄惠元,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婷、刘锦平,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碧妹,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惠元与被告张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惠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惠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惠元负担。审 判 长 出国平人民陪审员 郑汉卿人民陪审员 曾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