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章刘鹏。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