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撤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桂臣、白贺梅、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桂臣,白贺梅,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撤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臣,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贺梅,女,193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南二环博温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红星,董事长。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桂臣、白贺梅,原审被告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张前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