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洪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79号原告谭洪,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赖晓黎,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学之,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工作人员。原告谭洪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谭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晓莎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谭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谭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洪负担。审判员 史晓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朝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