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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祥生与汤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生,汤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吴祥生。委托代理人陶勇,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生与被告汤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祥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祥生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云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