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娄方元与万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方元,万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娄方元,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灵,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6317-8。负责人卢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元诉被告万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娄方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