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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忠兴与张帅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兴,张帅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35号原告朱忠��,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帅武,男,1992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兴与被告张帅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帅武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挖掘机一辆予以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帅武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挖掘机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