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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鸿铭、陈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鸿铭,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洪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雯。被执行人张鸿铭。被执行人陈琳。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鸿铭、陈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鸿铭名下位于东兴市湖南路101号(辉达·山水豪庭)18栋26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