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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雷庆明与李桂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太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虽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但夫妻感情还是很好。2005年9月1日,被告开始不正常,经常找到原告吵闹,在家没一天安宁过。原告以为被告确有病,去医院看过,但医生说没问题。后又去重庆市精神病医院检查,证实被告根本没病,这只能说明被告是在折磨原告,让原告无法安心生活,直接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雷某甲由原告抚养;3、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198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24日生育长女名雷燕,现已独立生活。2002年8月8日生育次女高雷某甲,现年12周岁。原、被告于1999年修建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白云村4组33号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审理中,原告雷某某陈述因婚后修建房屋,至今欠其妹妹雷庆仙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政府村委证明、结婚证、家庭户口页、重庆市精神病医院报告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恋爱一年半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结婚近26年,婚后关系尚可,又生育两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藉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