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丁某甲。被告王某。原告丁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中的各种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现在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丁某乙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爱这个家,我爱原告同时我也爱我的孩子,我对这个家还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丁某甲、王某2010年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丁某甲认为王某的吵闹他已经无法忍受,所以起诉要求离婚。王某认为,她对丁某甲以及这个家庭都是有感情的。虽然她脾气有点急躁,但是她还是讲道理的,希望和丁某甲和好。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多方面原因产生纠纷,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破裂。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希望双方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双方关系和家庭事务,彼此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争取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