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天增,成安县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军,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左天增、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秋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1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4日举行结婚典礼。由于婚前认识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生气,没有共同语言,婚后原被告聚少离多。2014年农历1月16日原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赵某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诉讼离婚理由不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赵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夫妻关系。2、温素荣证人证言一份,用于证明给被告彩礼款40000元。3、成安县辛义乡东郭庄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因给付彩礼款导致生活困难。被告李某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40000元彩礼款我收到了,不是经过媒人手。3、对证据3不认可,证明不真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4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无子女。2014年农历1月16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了解后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