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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立新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飞、梁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唐立新,男,汉族。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人:黄少明。被告:向飞,男,汉族。被告:梁忠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新诉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飞、梁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立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