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淮飞与章洪勇、罗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陈淮飞,农民。被执行人章洪勇。被执行人罗丽芳,公务员。被执行人浙江港尼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5号,组织机构:5765215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淮飞与被执行人章洪勇、罗丽芳、浙江港尼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洪勇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罗丽芬工资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港尼迪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拍卖成交,现进入分配阶段,未执行336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根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