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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建新与被告宋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新,宋柏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林建新,男,1962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骆辉禄(特别授权),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柏成,男,1957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新与被告宋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新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宋柏成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林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