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淦贞与彭楚中、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淦贞,彭楚中,吴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陈淦贞。被执行人彭楚中。被执行人吴新芳。申请执行人陈淦贞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