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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淦贞与彭楚中、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淦贞,彭楚中,吴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陈淦贞。被执行人彭楚中。被执行人吴新芳。申请执行人陈淦贞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楚中、吴新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