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凡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凡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凡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谭峰,总经理。担保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75号。法定代表人:武汉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7日,担保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凡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担保,对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凡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中的280万元提供担保。现担保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衣灵巴潮流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