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运盐民港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105号原告: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柯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在答辩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住所地为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告侯某某已在新疆阿勒泰市居住多年,该地为经常居住地;且本次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故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虽在答辩期满后,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柯某某、柯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告侯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新疆阿勒泰市;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故该三个地点的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两个被告居住地为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故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较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柯某某、柯某甲、侯某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雯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