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