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执民字第6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海铁侬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永康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铁侬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永康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67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铁侬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仙爱。被执行人:永康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秋平。申请执行人上海铁侬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制作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67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