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林瑞源、黄炳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林瑞源,黄炳星,张清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负责人江志伟,行长。被执行人林瑞源,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黄炳星,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清根,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瑞源、黄炳星、张清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清根在银行有存款,本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张清根银行账号,并及时扣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尚有本金34635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