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划拨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在昭觉县农业银行存款49954.22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龚国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支尔莫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昭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的存款49954.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顺馨杨建东杨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丁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