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善仟与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魏金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仟,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魏金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善仟,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金苗,总经理。被告:魏金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案审理原告刘善仟诉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魏金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善仟自愿撤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原告刘善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