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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30号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82号长城酒店会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6067546-4。法定代表人阮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3号硒都茶城1号楼11层。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1日,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