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傅海翔与姚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海翔,姚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傅海翔��被执行人姚华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海翔与被执行人姚华兴[(2014)甬北商初字第2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7日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5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