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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董某甲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男,1964年8月19日生,吉林省桦甸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四道沟社。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因民间借贷一案被本村村民周某某诉至桦甸法院。桦甸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桦法诉前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董某甲家108立方米玉米查封。2015年1月26日,桦甸法院以(2014)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甲偿还周某某本息合计87407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该判决于2015年2月25日生效。被告人董某甲于2015年2月7日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卖掉,得款68281元,还周某某3万元,其余款项用于还其他债务、生活花销。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董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董某乙、邹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奚某某证言、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调查笔录、查封现场照片、拘留决定书、讯问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甲因民间借贷一案被本村村民周某某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桦法诉前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将董某甲家108立方米玉米查封,并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甲偿还周某某本息合计人民币77880元,判决于2015年2月25日生效。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出售,得款68281元,还周某某3万元,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生活花销。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与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调查笔录、查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董某甲因民间借贷一案被本村村民周某某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桦法诉前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将董某甲家108立方米玉米查封,并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甲偿还周某某本息合计人民币77880元,判决于2015年2月25日生效。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出售,得款68281元,还周某某3万元,其余款项用于还其他债务及生活花销。2、拘留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甲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3、执行和解协议,证实2015年5月5日,董某甲与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董某甲欠其钱款到期未还,后其将董某甲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将董某甲家108立方米玉米查封,并判决董某甲偿还其本息合计人民币77880元,2015年2月7日,董某甲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出售,偿还其3万元。5、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其是董某甲的儿子,董某甲欠周某某钱款到期未还,后周某某将董某甲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将董某甲的108立方米玉米查封,并判决董某甲偿还其本息合计人民币77880元,2015年2月7日,董某甲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出售,还周某某3万元,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6、证人邹某某、曹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董某甲将法院查封的玉米出售,得款68281元。7、证人赵某某、孙某某、奚某某证言,均证实董某甲出售自家玉米后偿还了其债务。8、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其因欠周某某钱款到期未还,周某某将其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将其家108立方米玉米查封,并判决其偿还周某某本息合计人民币77880元,2015年2月7日,其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查封的108立方米玉米出售,得款68281元,偿还周某某3万元,其余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生活花销。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