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串串与被告崔刚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862号原告丁xx,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xx,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