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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泛迪创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泛迪创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詹志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杰,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泛迪创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22号紫崧枫林上城11栋2单元10层03号。法定代表人:何凡,总经理。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泛迪创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