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曹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