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金良与陈金开、廖桂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良,陈金开,廖桂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保字第10号申请人:吴金良。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丽霞,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金开。被申请人:廖桂仙。申请人吴金良与被申请人陈金开、廖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政府尚未领取的猪栏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金开、廖桂仙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政府尚未领取的猪栏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