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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国华与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华,姚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1号原告高国华。被告姚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华与被告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华撤回对被告姚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高国华负担。审 判 长  牛少广审 判 员  李瑞敏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