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国华与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华,姚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1号原告高国华。被告姚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华与被告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华撤回对被告姚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高国华负担。审 判 长 牛少广审 判 员 李瑞敏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