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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与杨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杨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何承华,系该销售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杨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田家庵区宜美居家具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