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0824执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824执00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陕0824执00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某某。(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