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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华美风光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与罗辉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罗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罗辉,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华美风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