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曲纪红与吕建红、孙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纪红,吕建红,孙玲玲,衣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曲纪红。被告吕建红。被告孙玲玲。被告衣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纪红诉被告吕建红、孙玲玲、衣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建红、孙玲玲、衣龙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纪红撤回对被告吕建红、孙玲玲、衣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50元,保全费1,820.00元,由原告曲纪红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