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祥翠与王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翠,王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874号原告:王祥翠,汉族。被告:王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翠诉被告王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祥翠承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