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洪永匹与黄宝仙、陈培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匹,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洪永匹。委托代理人:洪东字。被告:黄宝仙。被告:陈培宇。法定代理人:黄宝仙。被告:陈林贞。法定代理人:黄宝仙)。被告:陈进海。被告:林秋香。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上幸。原告洪永匹诉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寿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永匹的委托代理人洪东字,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的委托代理人林上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永匹起诉称:陈庆扣于2011年6月10日向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借款4.4万元,该贷款由原告担保负连带偿还责任。不料,陈庆扣于2012年2月9日因病死亡,被告黄宝仙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代被告偿还本息共计64278.2元。原告查明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系陈庆扣的法定继承人,遂起诉请求:一、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共同偿还原告洪永匹垫付款6427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洪永匹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五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其均是陈庆扣法定继承人的事实;3.身份证及死亡证明,用以证明陈庆扣的身份情况及其于2012年2月9日死亡的事实;4.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黄宝仙与陈庆扣原属夫妻关系的事实;5.借款借据,用以证明陈庆扣于2011年6月10日向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借款4.4万元及借款月息,原告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6.收贷收息,用以证明原告为陈庆扣垫付借款本息事实。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答辩称:陈庆扣无遗产供被告继承,五被告不应负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庆扣于2011年6月10日向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借款4.4万元,该贷款由原告洪永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陈庆扣于2012年2月9日因病死亡,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代陈庆扣偿还本息共计64278.2元。被告黄宝仙系陈庆扣生前妻子,被告陈培宇、陈林贞系陈庆扣子女,被告陈进海、林秋香系陈庆扣父母。本院认为:陈庆扣向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借款44000元,洪永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各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庆扣因死亡未按约偿付本息,洪永匹作为保证人向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垫付本息64278.2元,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庆扣的财产继承人追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借款人陈庆扣已死亡,被告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系陈庆扣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庆扣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陈庆扣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各自继承陈庆扣遗产限额内偿还洪永匹垫付款6427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洪永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黄宝仙、陈培宇、陈林贞、陈进海、林秋香在各自继承陈庆扣遗产限额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