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重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飞诉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赵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重初字第14号原告:徐飞。被告:赵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徐飞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刚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