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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重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飞诉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赵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重初字第14号原告:徐飞。被告:赵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徐飞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刚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