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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祥与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徐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黄祥。委托代理人张克玲,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诉被告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徐建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期限要求原告黄祥预缴相关费用,原告黄祥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当事人应当预交案件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的,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