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涛与陈洪才、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陈洪才,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顿云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51号原告张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才,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封丽,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恒顿云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冷佳峰,重庆恒顿云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陈洪才、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顿云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