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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71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三环辅道G22号。法定代表人荆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二路丈八五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剑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5349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5349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80472元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32876元后,剩余款项3047596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智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执行案件本息共计304759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4759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7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