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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坚真、谭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李坚真,谭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西郊路25号前座。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坚真,男,汉族,住址:开平市。被告谭丽清,女,汉族,住址:开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李坚真、谭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没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没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