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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庆风与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风,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周庆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风诉被告刘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庆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李衍华人民陪审员  马宗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