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庆风与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风,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周庆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风诉被告刘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庆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李衍华人民陪审员 马宗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