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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潘晓方,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媛扬,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