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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思琦,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