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76号申请人: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安群。被申请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春。申请人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工程款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XXXXXX元停止支付,限其���取。二、对担保人孙安群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光彩大市场D区23幢0104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