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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荣强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691号罪犯李荣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了(2012)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荣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荣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13日,罪犯李荣强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荣强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69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荣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荣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强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荣强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荣强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荣强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5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事裁定中,已从宽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荣强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获记特殊表扬1次,可以减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