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与宋立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宋立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岭。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立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