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山昱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昱诚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32-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昱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胡贵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法定代表人侯召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制作的(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000元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念 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