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立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开侠等诉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开侠,刘建省,刘建村,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立保字第23号申请人姜开侠,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申请人刘建省,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申请人刘建村,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申请人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姜开侠、刘建省、刘建村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号/鲁Q****挂号解放牌重型低平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xx**号/鲁Qxxx**挂号解放牌重型低平半挂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